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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管理,规范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教育行为,确保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旨在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复合创新型人才,使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学习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三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专业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两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缴费就读。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准江西师范大学等十三所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条件
1. 我校有学籍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2. 已修读课程补考课程三门(含三门)以下者。
3. 已缴清学校规定的各种费用,学有余力者。
4. 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申请程序
1. 每学年第二学期中期教务处下发双学位报名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登录学校“教务在线”进行网上报名。
2. 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进行网上审核。
3. 对报名人数不足不能开班的双学位专业进行志愿二次调整。
4. 教务处根据学院审核情况进行审批录取并在“教务在线”公示录取名单。
5. 被录取学生前往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最必要的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技能在内的基础课、专业课、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40学分,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高于15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八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对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行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财务处负责学费管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办学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及成绩登记管理等,并确保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须单独编班授课,采取周末或晚上集中授课的方式,课堂教学工作量实行“计量不计价”政策(即,其课堂教学工作量可在教师个人职称评审、年度考核时使用,但不计工作量津贴核算、不作超工作量基数等)。开设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核准后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可办理课程免听手续,免听课程不免考。
第四章 学籍、成绩管理及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1.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2. 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以提出退选申请。申请退选的学生填写《江西师范大学辅修双专业双学位退选申批表》后,到开办学院、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中途退出学习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修读双学位。
3.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专业学制二年,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按《江西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成绩管理
1.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要建立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规范成绩管理。
2. 如主修专业所修课程与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课程号相同,可办理学分认证,冲抵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学习。申请学分认证的学生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学分认证表》后,到课程管理单位和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3. 获准中途退出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学习或未获得双学位证书者,双学位课程合格取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冲抵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双学位的授予
6. 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修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双学位必修课程补考四门(含四门)以下,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双学士学位。
7. 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无论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专业是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均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8. 未达到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要求,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可单独发放“辅修专业毕业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费按学年收取,试行期间减半收费。如学生中途退出双学位学习,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以上未涉及的学籍、成绩、教学方面的管理,均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学费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